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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保重磅征求意見稿:目錄1年1調,10類藥品不納入,支付标準分(fēn)類确定!

來源:第一(yī)藥店(diàn)财智

4月29日,國家醫保局發布公告,就《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(xià)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向社會公開(kāi)征求意見。公衆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《征求意見稿》共六章35條征求意見,對《藥品目錄》的制定和調整、《藥品目錄》的使用、醫保用藥的支付、醫保用藥的管理與監督等予以了明确。

其中(zhōng),第八條提到了十類藥品不納入《藥品目錄》:

(一(yī))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;

(二)含國家珍貴、瀕危野生(shēng)動植物(wù)藥材的藥品;

(三)保健藥品;

(四)乙類OTC藥品;

(五)破壁飲片、精制飲片等對标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(gōng)的飲片;

(六)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;

(七)主要起增強性功能、治療脫發、減肥、美容、戒煙、戒酒等作用的藥品;

(八)納入診療項目收費(fèi)的診斷試劑、檢驗試劑等;

(九)酒制劑、茶制劑,各類果味制劑(特别情況下(xià)的兒童用藥除外(wài)),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(特别規定情形的除外(wài))等;

(十)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,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。

第九條明确了直接調出目錄的條件。《藥品目錄》内的藥品,有下(xià)列情況之一(yī)的,經專家評審後,直接調出《藥品目錄》:

(一(yī))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、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;

(二)被有關部門禁止生(shēng)産、銷售和使用的藥品;

(三)被有關部門、機構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;

(四)綜合考慮臨床價值、不良反應、藥物(wù)經濟性等因素,經評估認爲風險大(dà)于收益的藥品;

(五)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《藥品目錄》的藥品;

(六)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條明确了可以調出目錄的條件。《藥品目錄》内的藥品,符合以下(xià)情況之一(yī)的,經專家評審及相應程序後,可以調出《藥品目錄》:

(一(yī))在同治療領域中(zhōng),價格或費(fèi)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;

(二)臨床價值不确切,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;

(三)其他不符合安全性、有效性、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。

根據第十一(yī)條,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态調整機制,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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